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1-37973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8 |
生效日期: | 2020-12-18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做好高淳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見(暫行)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建筑垃圾;垃圾資源化;再生;處置;城管;再生產品;設計;垃圾;施工單位;垃圾處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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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高淳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見(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1號)、《關于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試行)》(寧政辦發【2019】24號)、《關于做好拆遷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工作的通知》(寧建建字【2019】303號)和《關于政府投資工程推廣使用再生產品的通知》(寧建建字【2019】343號)等文件相關要求,為提高我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參照南京市周邊地區做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做好高淳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相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垃圾源頭控制機制
1.高淳區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活動,應遵循本通知執行,本區域內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2.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將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作為循環經濟和資源化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3.主管部門通過法定途徑確定具有承接能力的市場主體,牽頭負責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投資、建設及運營工作,并完善項目建設相關手續。
4.對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由區城管局會同區城建、環保等部門采取措施逐步取締。
5.各街鎮、開發區、慢管委應嚴格落實轄區內建筑垃圾的屬地管理責任,嚴禁私自傾倒填埋,嚴禁擅自處理、擅自運輸,確保全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達到100%資源化利用。
二、建立建筑垃圾供給保障機制
6.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含征收實施主體)應將建筑垃圾處置費、運輸費等納入征收成本和投資預算。
7.征收項目在土地出讓前,項目實施主體應將項目所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理完畢,做到凈地出讓。
8.拆除實施前,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含征收實施主體)應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方案》,并報區城管局備案。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和利用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點、建筑面積或拆除面積;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建筑垃圾減量、分類、運輸路線、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和方式。
9.區城管局應在收到《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方案進行核實。發現問題的,書面告知報送方案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
10.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含征收實施主體)在工程項目招標時應將施工單位、運輸單位一并產生,并將招標結果及中標單位基本信息等報區城管局,以便資源化利用企業統籌安排調度。
11.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由招標產生的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建筑垃圾,并根據審批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點,承擔由此產生的運輸費等。運輸裝卸費每噸單價由評估公司對運距、裝卸等產生費用情況綜合評估后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12.拆遷垃圾處置完成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核對好建筑垃圾處置量,據實向征收實施主體通報,并向區城管局提交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利用情況。
13.區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方案實施的執法監督和管理,確保企業行為合法、規范。
14.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可以焚燒的尾渣及輕物質,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負責運送至焚燒廠焚燒,焚燒處理費用由區財政在每月支付的生活垃圾焚燒費用中統籌安排。
三、建立建筑垃圾定價付費機制
15.征收實施主體應按實計量,將處置費及時支付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16.裝修垃圾處置費用在項目試運行一年后由區財政進行成本核算,定額補助;拆遷垃圾處置費不低于處置成本(目前經測算處置費用為23元/噸),為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順利開展,暫行減半征收。
垃圾核算采取雙磅計量方式(含車牌號、入廠數據、出廠數據、時間、垃圾來源地等要素),并通過互聯網同步上傳至區城管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和區城管局應對上述數據進行備份。
拆遷垃圾處置費的結算采取按季結算方式,每個季度初憑借雙方簽字的月度確認單,由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根據實際接納量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到征收實施主體進行結算,征收實施主體在收到結算報告核對無誤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支付上一季度拆遷垃圾處置費。
四、建立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推廣使用機制
17.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使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出廠時應當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經備案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由區城建局推薦列入建筑垃圾節能產品推薦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18.區城管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每年預測并公布建筑垃圾產生量和種類,公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名稱、地址、消納建筑垃圾的種類和所產生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建設單位、拆除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19.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房建工程以及新建道路、環境綜合整治、園林綠化和水務等工程,須在基礎墊層、砌筑型圍墻、人行道板和地面鋪裝等工程部門以及臨時性工程推廣使用符合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再生產品,使用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20.鼓勵社會投資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比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低于20%。
21.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招標時應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1)設計環節要求。建設單位應在設計任務書中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設計要求。設計單位應載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優先使用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設計文件中是否涉及再生產品使用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綠化園林部門應對園林綠化工程是否涉及再生產品使用提出審查建議。
(2)施工監理要求。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規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
(3)監督管理要求。區質量監管部門將按照設計文件、現行工程質量技術規范對受監的政府投資工程再生產品使用情況及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22.由區財政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明確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按規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優惠。
23.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