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1-111618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9-2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調整高淳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城鎮低收入;管理辦法;收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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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高淳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增強我區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自2021年10月1日起,對高淳區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12元。
(二)家庭人均財產:2人及以下戶低于17萬元;3人戶低于15萬元;4人及以上戶低于13萬元。
(三)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8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20元。
(二)家庭人均財產:2人及以下戶低于23萬元;3人戶低于20萬元;4人及以上戶低于17萬元。
(三)擁有2輛以上或1輛價格超過12萬元機動車輛的家庭不認定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請條件按《南京市高淳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高政規發〔2015〕4號)、《南京市高淳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高政規發〔2015〕3號)等相關規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