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33445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11?14”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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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11?14”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2年11月14日上午7時40分許,由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承建的蘇州科技大學天平學院高淳校區一期二標段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小工陶某某卸水泥過程中操作電動工程三輪車不當,誤擰電門致車輛沖破防護門,人和車輛墜落至電梯井地面。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如實記錄班組安全技術交底要求。
(2)相關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①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瓦工班組長李某某,未按制度落實每日班組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未有效教育督促班組成員正確操作使用工具設備。
②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濮某某,作為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全面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有效督促班組長如實記錄相關教育培訓情況。
③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安全員孔某某,履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對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細致,督促落實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及班組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規章制度不徹底。
④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崔某,未嚴格履行總監職責,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⑤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專業監理鄧某,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違規操作電動工程三輪車相關隱患問題未如實記錄,未及時提出建議并督促整改。
(二)事故性質
綜上原因分析,這起事故是在生產過程中因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電動工程三輪車通電情況下誤擰電門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起事故由項目施工單位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負總責,認定其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①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區城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相關施工資質。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①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瓦工班組長李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陶某某違規作業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②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濮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區城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
③河南省夢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安全員孔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區城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
④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崔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區城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
⑤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專業監理鄧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區城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暫停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
⑥江蘇建發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總監代表沈某某,在事故調查期間臨時補辦虛假《監理通知單》。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⑦陶某某作業過程中對電動工程三輪車操作使用不當,在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