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46851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5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居民醫保;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基金;待遇;基金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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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相關處室、單位,各分局、江北新區教育和社會保障局,各區醫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門診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居民醫保“雙通道”管理藥品門診保障支付政策
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配藥,符合“雙通道”管理的藥品,經處方流轉至國談藥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范圍內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待遇與外配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一致。
二、調整大學生“兩病”用藥保障待遇
居民醫保參保大學生辦理糖尿病、高血壓登記手續后,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保范圍內“兩病”藥品、診療服務等醫療費用,超過門診統籌起付標準100元以上的部分,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校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60%,三級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40%;登記一個病種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1100元,同時登記“兩病”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1500元。
三、做好大學生門診保障待遇銜接
大學生門診包干政策調整后,大學生入學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我市之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或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參照我市居民醫保大學生政策待遇予以保障。
各高校、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做好大學生持卡(碼)就醫的引導工作,各醫保基層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切實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險費用的零星報銷等保障服務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