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62024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9-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南京市高淳區關于規范村屬企業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高政規〔2022〕3號 | 關 鍵 詞: | 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公開;參股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執行;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資產;備案;控股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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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京市高淳區關于規范村屬企業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控股、參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管理運行,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結合高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屬企業,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多村聯合)獨資、控股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有法人資格的農村經濟組織。
第二章企業審批管理
第三條村屬企業的設立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在依法登記前報街鎮審核或備案,依據法律程序設立。村屬企業設立時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并經村法律顧問審核把關,符合《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村屬企業因經營需要必須設立子公司的,應在參照第三條執行后,依據法定程序設立。
第五條村屬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增減注冊資本、對外投資、大額資金運作、章程修訂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村屬企業應編制相應的方案并報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村屬企業基于合法或法定事由而合并、分立、解散的,應依法依規清算。
第三章企業人員管理
第六條村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擔任,任職方案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經法定程序通過后報街鎮備案。
第七條村屬企業根據企業實際運行規模,合理設置企業管理層及員工崗位。村屬企業管理層的崗位設置、招聘方案、薪酬標準、績效考核辦法的確定,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街鎮備案。
第四章企業經營管理
第八條村屬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制定年度績效目標,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考核。
第九條村屬企業應獨立核算,單獨開戶,單獨建賬,切實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嚴禁公款私存、設賬外賬。
第十條村屬企業應實行債權、債務風險預警,合理控制債權、債務規模,嚴禁出借資金、投資股市及期貨市場、以本企業資產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提供擔保;不得為個人提供擔保。對外投資、因經營需要融資的,應經村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街鎮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村屬企業應根據《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建立資金支出審批、存貨管理、成本核算、資產清查等制度,設立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及其他法定賬冊,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
第十二條村屬獨資企業利潤分配根據企業章程制訂方案,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村屬控股企業利潤分配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根據《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規定按約定比例分配。村屬企業利潤分配方案須報街鎮備案。
第十三條村屬企業應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根據工作實際由街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代理記賬。由街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代理記賬的,街鎮應充實具備企業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并定期開展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等。
第五章企業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村屬企業經營狀況應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公開范圍,每年至少公開一次;村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匯報一次經營狀況。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村屬企業績效考核目標,并對管理層進行年度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履行監督責任,督促村屬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工程建設等項目管理;應積極配合各級各類監督、檢查、巡察、審計等工作,督促村屬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公開結果。
第十七條街鎮組織開展年度村級財務審計工作,應將村屬企業納入審計范圍。街鎮相關職能機構應加強對村屬企業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區紀檢監察、巡察、審計、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將村屬企業納入對村級的監督、檢查、巡察、指導范圍。
第十九條村屬企業因法定事由解散,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清算及分配方案須報街鎮備案。由財政專項補貼資金購置的重大資產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村集體或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積極參與并掌握參股企業的經營活動,并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第三方對參股企業進行審計,避免集體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進必進”原則,集體獨資或控股的各類市場主體資產,財政投入后確權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流轉交易等,必須全部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
第二十二條對村屬企業人員違規違紀,造成集體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街鎮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村、組所屬企業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職責、壓實責任。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履行主體責任,對獨資、控股企業依法依規合并、解散,對參股企業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按照“空殼社”清理要求(2019年2月9日11部委《關于印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對沒有實際經營、沒有集體出資的、歸屬村集體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清理、整頓。
第二十五條“四議兩公開”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提議、黨組織和理事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程序,實現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由高淳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擔,文件中相關要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