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103018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10?5”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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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10?5”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3年10月5日18時許,在“南京中比化成分容自動生產線制造、安裝、調試、售后”項目上,施工單位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進行系統調試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通過現場勘驗、法醫學檢測鑒定及電氣技術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王某某作為設備維護人員在設備未斷電、未佩戴絕緣手套等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帶電檢修作業,帶電插拔連接調速盒與電機的航插線頭,手拿帶電的航插公頭時觸電死亡。
2.間接原因
①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設備維護人員違規帶電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口頭交代代替法定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無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②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常某某作為分包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規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
總包單位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戴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同時為項目上對分包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工作履職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高淳開發區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10·5”觸電事故是一起在設備調試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依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認定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設備維護人員違規帶電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口頭交代代替法定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無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①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員工王某某作為設備維護人員,在設備未斷電、未佩戴絕緣手套等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帶電檢修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②深圳市鑫中巖智能物流裝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常某某作為分包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規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五)項之規定,對王某某違規作業的行為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③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戴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同時為項目上對分包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工作履職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