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104093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0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3年12月6日高淳區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廢氣排放;服務活動;密閉空間;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 |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2023年12月6日高淳區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3〕18029號 | 南京市騰舜展覽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8MA1XF1WM7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 2023/12/6 | 裘三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