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28338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調整高淳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征地;地價;土地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執行標準;征地區片;補助費;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活補助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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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高淳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高新區、國際慢城、南京高職園、農業園,區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規定,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區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執行本標準。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征收同一區片內的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高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按照評估價格執行。
四、調整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將未滿16周歲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至每人2.75萬元。
五、繼續執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依法依規落實好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好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六、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區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確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蛾P于公布高淳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高政規〔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南京市高淳區征地區片范圍及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表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