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31567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4年4月30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測;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大氣污染物;廢氣排放;服務活動;工業廢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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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4〕18012號 | 南京大東烘箱有限公司 | 91320118793737490Q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 2024/4/30 | 陳淇 |
2 | 寧環罰〔2024〕18013號 | 維克佳(南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 9132011832162157X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陸仟元整(¥26000元整)。 | 2024/4/30 | 卞之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