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48268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4年6月27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處罰;防治法;處置;行政處罰決定書;生產經營者;墻體材料;罰款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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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4〕18021號 | 南京奧捷墻體材料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 | 9132011857155125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整)。 | 2024/6/27 | 王一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