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6247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4年8月12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廢氣排放;服務活動;密閉空間;罰款人民幣;生態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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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4〕18026號 | 南京米克精密注塑有限公司 | 91320118MA1X16KM8R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 2024/8/12 | 那勤夫 |
2 | 寧環罰〔2024〕18027號 | 高淳縣金騰達工貿有限公司 | 9132011872838253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 2024/8/12 | 袁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