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0980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5年2月17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水污染防治法;處罰;污染物;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地方規定;社會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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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5〕18003號 | 南京科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320118075869587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整)。 | 2025/2/17 | 曹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