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10989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9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食雜店;食品安全管理;備案管理;食品生產;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具體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條例;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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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目前,在食品銷售經營者中,經營面積較小、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小食雜店數量較多。2024年1月,我省出臺了《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對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明確小食雜店備案方式、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及監督檢查辦法等,有必要出臺《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大體可以分為如下四部分:
第一條至第五條是第一部分,主要對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責任劃定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六條至第十條是第二部分,主要對小食雜店備案辦法作出規定,包括明確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納入“多證合一”范圍辦理、備案信息變更及注銷辦法等。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是第三部分,主要對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規定,包括信息公示、經營過程規范、散裝食品銷售規范、禁止經營的品種、主體責任落實等。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是第四部分,主要對監督檢查、社會共治、實施日期等內容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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