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11649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高淳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南京市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寧規劃資源規〔2024〕11號 | 關 鍵 詞: | 關于印發《南京市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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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京市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寧規劃資源規〔2024〕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鄉村規劃管理、保障鄉村地區建設,根據《自然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提高村莊規劃編制質量和實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1號)、《關于加強縣鄉全域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4〕80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審議同意,現印發《南京市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南京市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鄉村規劃管理、保障鄉村地區建設,以高水平編制村莊規劃、全覆蓋鄉村規劃管理為目標,根據《自然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提高村莊規劃編制質量和實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1號)、《關于加強縣鄉全域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4〕80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南京市村莊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作為未編制村莊規劃的鄉村地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鎮開發邊界外,村莊規劃(詳細規劃)未覆蓋的鄉村地區的鄉村建設項目,包括農村村民住房、農村民生設施和鄉村產業項目。
農村村民住房涉及的用地類型為農村宅基地(0703地類)。農村民生設施涉及的用地類型包括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0704地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地類)、公用設施用地(13地類)、城鎮村道路用地(1207地類)、交通場站用地(1208地類)、廣場用地(1403地類)、殯葬用地(1506地類)等。鄉村產業項目指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或鄉村旅游項目,涉及的用地類型包括商業服務業用地(09地類)、工業用地(1001地類)、倉儲用地(11地類)等。
第四條 鄉村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報批地塊圖則,依據報批地塊圖則辦理規劃許可。其中不涉及新增農轉用報批手續的單宗農村村民住房,可以不編制報批地塊圖則,按相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第五條 鄉村建設項目選址原則上不得占用下列區域,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相關準入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耕地保護區域
1.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
2.經批復的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劃、年度耕地恢復補充方案等明確的耕地擬增加區域。
(二)生態保護區域
生態保護紅線、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三)資源保護區域
1.國家級、省級公益林;
2.江河、湖泊、水庫以及納入水庫名錄的塘壩等重要水域管理及保護范圍;
3.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各級各類歷史文化保護線。
(四)安全保障區域
涉及洪澇風險、地質災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安全控制范圍以及高電壓等級電力線路、油氣長輸管道、高壓燃氣管道等重大基礎設施廊道控制范圍。
(五)其他區域
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建(構)筑物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鄉村建設項目,應當與已納入村莊規劃和已使用的鄉村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統籌考慮,不得超過下達各區的鄉村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第七條 鄉村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農村村民住房應當符合《南京市農村村民建房規劃管理指導意見》(寧政辦發〔2017〕47號),各區另有實施細則的,從其規定。農村村民住房原則上應當布局在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規劃發展村,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的應當緊鄰現狀居民點布局。其他一般類村莊原則上允許有條件翻建,確需在本自然村選址解決分戶需求的,應當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搬遷撤并類村莊原則上禁止新建、翻建,確需翻建的,按省、市相關程序與要求執行。農村村民住房涉及險房翻建的,可以參照《南京市危險房屋翻建規劃管理辦法》(寧規劃資源規〔2024〕3號)執行。
(二)農村民生設施配置與選址要求應當符合《南京市鄉村地區公共配套設施規劃指南》相關規定,適應村莊發展導向和公共利益需求,統籌考慮行政村范圍、村莊分類、人口規模、設施服務能力和村民實際需求等因素,且對周邊地區及村民無不利影響,合理確定設施配置與選址。
(三)鄉村產業項目選址應當綜合考慮現狀交通基礎、基礎設施接入條件、形態管控等要求,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因地制宜、統籌布局。
第八條?報批地塊圖則參照村莊規劃成果匯交程序,納入省、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后,辦理農轉用報批手續及后續相關規劃許可。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省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應當先進行有限人為活動論證,論證通過后方可辦理農轉用報批手續及后續相關規劃許可。涉及占用林地、濕地等情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使用手續。
第九條 在滿足安全、環境等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塊內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用地兼容要求應當在報批地塊圖則中規定,并在規劃條件中具體明確允許建設、使用的功能比例。
(一)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允許規劃鄉村產業項目用地兼容農村民生設施功能;
(二)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規劃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在功能上相互兼容。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管理的規劃鄉村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區相關規定,符合相應建筑退讓、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風貌、建筑形式、配建設施等控制要求。
(一)關于項目規??刂?/p>
1.農民村民住房。堅持“一戶一宅”原則,農村宅基地嚴格落實《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宅基地戶均用地標準。
2.農村民生設施。農村民生設施規模應當符合相關設施配置要求,鼓勵各類服務設施空間復合利用、共建共享。
3.鄉村產業項目。鄉村產業項目用地規模要堅持節約集約原則,符合相關用地標準,并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
(二)關于建筑退讓控制
建筑后退鐵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高電壓等級電力線路、油氣長輸管道、高壓燃氣管道、用地邊界等的距離應當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國家、省、市、區相關規范。
(三)關于規劃控制指標
農村村民住房的建筑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具體規劃控制指標按照各區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要求執行。鄉村地區原則上不得建設高層建筑,農村民生設施建筑高度原則上應當控制在12米以下,工業、倉儲項目建筑高度原則上應當控制在15米以下,商業服務業項目建筑高度原則上應當控制在12米以下,確需提高建筑高度控制標準的應當進一步論證。
農村民生設施的容積率宜控制在1.2以下,工業、倉儲項目的容積率宜控制在1.0—2.0,商業服務業項目容積率宜控制在1.2以下,確需提高容積率控制標準的應當進一步論證。
綠地率和建筑密度原則上不作要求。
(四)關于建筑風貌引導
1.農村村民住房可以參考市、區相關部門關于農房建設的設計標準和引導要求,在符合現代農村生產、生活特點基礎上傳承地域文化特色和鄉土風貌,建筑形體尺度適當、平面布局相對規整,色彩與周邊整體環境和田園風光相協調,體現“金陵村韻”新風貌。村內原址翻建和利用閑置用地插建農村村民住房,應當充分尊重村落肌理,與相鄰建筑尺度、形態、色彩等相協調。集中新建農房宜與相鄰村落風貌和諧統一,展現地域特點、鄉土特色、時代特征。
2.農村民生設施應當符合村民實際需求,提煉地域性空間組織和元素符號,合理確定形態與體量,并與村莊內部肌理、相鄰建筑、周邊環境相協調。
3.鄉村產業項目應當簡潔、大方、尺度適宜,色彩不宜突兀,與周邊自然環境和相鄰建筑相協調,實現美觀與功能雙重效益。
(五)關于歷史文化保護
涉及古村落、歷史地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重要歷史文化資源,另有管控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據本規定應當編制報批地塊圖則的鄉村建設項目,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相應圖則,經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以及經村(居)民會議或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在村(居)內公示欄和相關政府、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批準,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公布,并將成果報省、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匯交,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