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13913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當事人;主觀過錯;處罰;證據材料;貨值金額;市場監管領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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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堅持過罰相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裁量權。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運用約談、建議、提醒、示范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指導,可以采取口頭、電話、發放材料等簡便形式;也可以通過制發行政提示書、建議書、約談書等形式。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則上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危害后果由多因素造成,違法行為在危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為次要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完全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情節輕微,按照法定幅度實施行政處罰過罰不當的,可以綜合裁量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章? 裁量因素
第十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手段輕微;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五)及時中止違法行為,包括在違法過程中,主動放棄違法行為或者主動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發生;
(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七)案涉貨值金額較小,或者案涉產品、服務數量較少;
(八)案涉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九)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一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案涉產品安全風險較小,僅造成較小財產損失未直接造成人身傷害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包括區域范圍、受眾范圍等;
(三)未造成明顯社會影響;
(四)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六)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
(七)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未造成特定對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沒有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危害后果。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改正是指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包括下架案涉產品、停止提供案涉服務、履行法定義務等。
第十三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二年內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為五年。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前款規定的期限,是指當事人前一次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適用相同的法律條款作出處理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兩次違法行為違反的具體法律規范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關系的,屬于同一性質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六)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第十五條在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且產生了實際效果的,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包括召回案涉產品、退回違法所得、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當事人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日常檢查、“雙隨機”檢查等過程中,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未接受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檢查,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向其他部門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其他部門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當事人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對被供述的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于前款第一項情形中被調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處理。當事人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經營主體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處理。
第十七條??認定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應當同時符合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兩個條件。
當事人表面配合、變相躲避或者拖延調查的,不屬于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按市場監管部門明確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不屬于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但當事人具有配合意愿、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提供證據材料進行指導的除外。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一)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不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推動者或者決策者,處于從屬地位;
(二)未參與違法行為的主要環節;
(三)其他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九條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本人或者配偶,以及其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直系近親屬患有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的;
(二)當事人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社區或者村委會證明其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其他能夠反映生活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四章? 綜合裁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或者不符合清單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充分考慮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情形,并結合不同違法行為特點酌情考慮有關因素,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對于市場主體登記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
(二)對于價格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所得、價格違法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價值、是否退還違法所得等因素;
(三)對于不正當競爭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行為對市場競爭的擾亂程度、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權益的影響、違法所得等因素;
(四)對于廣告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廣告瀏覽量、廣告發布載體性質、廣告對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五)對于產品質量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項目和程度、貨值金額、主觀過錯、是否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
(六)對于食品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貨值金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觀過錯、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是否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是否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因素;
(七)對于特種設備安全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特種設備的類型、數量、規模,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項目,是否及時停止生產、經營或使用,是否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等因素;
(八)對于商標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侵權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違法經營額、違法所得、主觀過錯、是否能夠說明合法來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危害后果等因素;
(九)對于藥品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觀過錯、貨值金額、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涉藥品風險性大小、藥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購進和銷售渠道是否合法、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 (十)對于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觀過錯、貨值金額、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涉化妝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購進和銷售渠道是否合法、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 (十一)對于醫療器械領域違法行為,酌情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觀過錯、貨值金額、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涉醫療器械風險性大小、醫療器械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購進和銷售渠道是否合法、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
(十二)對于其他領域違法行為,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綜合裁量。
第二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五章? 實施程序
第二十二條 在立案前的核查階段已查清事實,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闡明核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理由,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核查材料、不予立案審批表等留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在立案后查清事實,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照相關程序要求辦理,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闡明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并說明裁量依據適用情況。結案后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立卷歸檔備查。
對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和立案后認定違法事實成立但綜合裁量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辦案機構或者辦案機關進行集體討論。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做好相關資料留存。
第二十五條??責令改正的期限按照規章或者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違法行為的實際情形確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清單范圍、適用情形、處罰幅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公布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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