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20711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審計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付條例》中與審計相關內容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審計;事業單位;機關;款項;條例;中小企業;付款流程;代表人;結算;決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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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付條例》中與審計相關內容解讀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02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確審計監督職責。《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明確款項支付要求。《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明確違法違規責任。《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存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情形,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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